2010年2月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72號)。我局之前發布的《關于規范我省化妝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粵食藥監妝〔2008〕112號)中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的要求與上述國家局文件不符,故我局在《轉發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食藥監辦〔2010〕111號)上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監管文件以國家局72號文為準,并從局公告欄撤下粵食藥監妝〔2008〕112號。現再次公告,《關于規范我省化妝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通知》(粵食藥監妝〔2008〕112號)已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