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法〔2013〕26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順德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管理規定》經2012年11月16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完善藥品經營退出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注銷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零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企業提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發的;
(四)《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銷的;
(五)《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宣布無效的;
(六)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七)《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被依法全部核減的;
(八)企業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具備經營藥品的基本條件,連續6個月或1年內累計9個月未經營藥品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企業要求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說明;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GSP認證證書》原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人企業所屬分支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由法人企業提出注銷要求或附有法人企業同意注銷的意見。
第五條 原發證機關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材料,符合注銷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注銷手續,并制作《〈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核準通知書》(附表1),自《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7日內通知企業。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直接公告注銷:
(一)企業未提出注銷要求,但《藥品經營許可證》已失效的;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銷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被依法全部核減的。
第七條 企業未提出注銷要求,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但符合法定應予注銷情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序注銷:
(一)由原發證機關組織對企業發生法定應予注銷的情形進行現場取證。現場證據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或其它現場監督檢查記錄以及相關照片等。
(二)原發證機關依據收集的證據材料填寫《〈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事先告知書》(附表2),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擬注銷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企業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未提出異議的,由原發證機關制作《〈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附表3)。
第八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事先告知書》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決定書》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企業。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九條 企業擅自改變注冊地址或倉庫地址,由原發證機關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發布《關于限期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公告》(附表4),責令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發證機關發布《關于宣布〈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的公告》(附表5),宣布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
第十條 原發證機關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原發證機關應當將注銷收回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加蓋“已注銷”印章,連同審批材料按照有關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應包括《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企業名稱、《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注銷原因、注銷日期等。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相關公告應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已獲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