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藥注冊分類修訂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2019年10月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對中醫藥發展作出戰略性部署。2020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專家學者座談會上指出,改革完善中藥審評審批機制,促進中藥新藥研發和產業發展,為新時代中藥傳承創新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解決近幾年中藥創新研發動力明顯不足等關鍵問題,國家藥監局著力構建、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審評審批機制,依據《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法》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組織制定了《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二、中藥注冊分類修訂的理念
此次中藥注冊分類的修訂是在深刻總結中藥審評審批實踐經驗,充分吸納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中藥特點和研發實際情況而進行的。主要遵循以下理念:
一是尊重中藥研發規律,突出中藥特色。充分考慮中藥注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不再僅以物質基礎作為劃分注冊類別的依據,而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突出中藥特色,對中藥注冊分類進行優化。
二是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鼓勵中藥創新研制。中藥創新藥注重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中藥改良型新藥需體現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不再僅強調原注冊分類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
三是加強古典醫籍精華的梳理和挖掘,促進中藥傳承發展。新增“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注冊分類,發揮中醫藥原創優勢,促進古代經典名方向中藥新藥的轉化。豐富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范圍,明確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和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的注冊申報路徑。
四是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勵中藥二次開發。拓寬改良型新藥范疇,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中藥開展研究,推動已上市中藥的改良與質量提升,促進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范圍
《中醫藥法》第三十條指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根據該要求,結合中醫藥傳承發展的規律以及中藥臨床應用的特點,新中藥注冊分類將3類“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細分為2種情形,即3.1類為“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3.2類為“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3.2類包括未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和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加減化裁的中藥復方制劑,此類別是對《中醫藥法》第三十條主旨的深化落實。
四、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審評程序及相關規定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審評程序與其他注冊分類的中藥有所不同,主要采用以專家意見為主的審評模式。根據中醫藥法,古代經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方劑,對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復方制劑需要依托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中醫專家以中醫視角進行審評,因此有必要成立以國醫大師、院士、全國名中醫為主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專家委員會對此類藥物進行技術審評并出具技術審評意見,從而開辟了具有中醫藥特色的注冊審評路徑,這也是建立“三結合”證據體系和基于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的中藥注冊審評審批模式的探索實踐。
此類制劑的功能主治采用中醫術語表述,體現了對中醫臨床使用古代經典名方實踐的尊重,凸顯中醫藥學術傳承與中醫臨床用藥特點。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藥品批準文號具有專門格式:國藥準字C+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C為“中國”與“經典”兩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設置專門格式有利于對此類產品實施更有針對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中藥增加功能主治”申報路徑的改變
在中藥改良型新藥的細化分類中,有一類為“中藥增加功能主治”,也就是說,“中藥增加功能主治”的申報路徑由原來的補充申請改為納入新藥申報范疇。這一調整,旨在鼓勵二次開發,促進開展“老藥新用”研究。需要說明的是,增加功能主治不應被理解成僅是功能主治文字的規范性增加,而應當是基于臨床需要的新適應癥的開發。
六、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等變更需按中藥改良型新藥申報的情形
新中藥注冊分類對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等變更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申報路徑由原來的補充申請改為納入新藥申報范疇。廓清了中藥上市后變更的邊界,即變更引起藥用物質或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不再屬于上市后變更范疇,而要按改良型新藥進行研究申報。這一調整,旨在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中藥深入開展研究,優化生產工藝等,進一步提高已上市中藥的質量。
七、同名同方藥與原注冊分類中仿制藥的區別
同名同方藥不能簡單理解為原仿制藥的概念。中藥同名同方藥能否符合上市要求,關鍵是看其與所申請藥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藥(以下簡稱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的比較研究結果如何,而不是比較兩者質量標準之間的一致性。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在通用名稱、處方、劑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飲片量與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相同的前提下,其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應當不低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應當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
八、中藥申報資料要求的特點
為提高中藥注冊申報和審評效率,并為將來中藥注冊電子化申報奠定基礎,將中藥研發所需的各項研究資料模塊化,同時突出中藥研發邏輯和特點,在具體內容或名稱上充分體現中藥特點,以期更好地引導申請人開展中藥研發工作。
九、境外已上市而境內未上市中藥、天然藥物的申報資料提交要求
對于境外已上市而境內未上市中藥、天然藥物的注冊申請,其申報資料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但是,此類藥物不屬于創新藥,屬于中藥、天然藥物注冊分類中的“其他情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鏈接: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