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省局黨組歷來高度重視食品藥品行政處罰工作。2016年4月以來,在新一屆省局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下,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食品藥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與此同時,由于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復雜原因,全省系統行政處罰在實際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偏差,如行政處罰工作開展得不夠平衡;一些基層單位行政處罰程序不規范;一些基層執法人員缺乏獨立辦案的能力等等。鑒于此,以制度形式規范和完善全省行政處罰工作,制定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細則十分必要。
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1996年主席令63號)、《行政訴訟法》(2015年主席令15號)、《民事訴訟法》(1991年主席令第44號)、《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3號令)、《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12年廣東省人大公告第87號)、《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1999年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4號令)制定本《細則》。
二、制定的思路和主要內容
制定我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細則的總體思路,是以“四個最嚴”為總攬,從我省實際出發,以貫徹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主線,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著力解決當前我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是規范和完善行政處罰程序,解決“如何執法”的問題;細則行政處罰各環節的工作要求,解決“如何執好法”的問題。根據這一思路,我們將《程序細則》在內容框架上分四章61條。第一章總則,共10條,第二章一般程序(分6節,共44條),第三章簡易程序,共3條,第四章附則,共4條。
三、有關細化的幾個內容
(一)關于細化證據要求
提出辦案人員收集的證據應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要求,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證據的相關要求,具體對應條款是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二)關于細化執法人員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具體做法
從制定調查方案、現場調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要求、錄音錄像和詢問要求六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具體對應條款是第二十四條到第二十八條。
(三)關于細化被他人涉嫌假冒廠名、廠址的受害者權力
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第二十一條:“涉嫌假冒偽劣的商品需要檢測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抽取樣品,由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檢測報告;涉嫌假冒他人商標或者廠名廠址的,可由被侵權人進行鑒別”的規定,具體對應條款是第三十三條。
(四)關于細化查辦窩點案件時發現的假冒偽劣商品被查獲后的處理
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假冒偽劣商品被查獲公告后,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滿十五日不到監督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假冒偽劣商品連同涉案物品予以沒收,但不免除違法行為人的其他法律責任。” 具體對應條款是第五十二條。
(五)關于聽證會
依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規范聽證會的程序和內容,具體對應條款是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