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4年,為加強對我省集體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明確集體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集體食堂硬件設施和規范管理能力,保障集體食堂就餐人群的飲食安全,林少春副省長親自組織召集省、市有關部門召開研究加強我省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
根據此次會議精神,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14年啟動了《廣東省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2016年,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集體食堂不同就餐人群和管理主體,分別制定了《廣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和《廣東省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2017年,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教育廳、人社廳和衛生計生4部門聯合印發了我省關于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4.《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5.《餐飲服務操作規范》
6.《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7.《廣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
三、文稿內容說明
(一)基本架構。
《學校食堂管理規定》共六章,69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范圍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責任”(第五條至第十條),明確了學校、學校主管部門、食品藥監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社會等各方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一條至第四十八條),明確了學校食堂合法經營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場所與設備設施、食品采購貯存和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事故應急與處置”(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明確了監管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責任要求,以及各方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責任和義務等。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六條),明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內容和重點,并規定各相關部門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及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第六十七條至六十九條),明確了負責本規定的解釋部門和施行時間等。
四、征求意見情況
《管理規定》共收集到修改反饋意見30條,采納14條,不予采納16條。
五、有關內容的說明
1.學校食堂的主體責任是學校法人(第五、十一、十二條)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確定學校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責任第一主體,學校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堂社會經營者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1)學校食品經營許可的問題(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應以學校為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規定,學校作為學校食堂的開辦者,應當以學校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這也是貫徹落實國家食藥總局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食藥監食〔2010〕160號)提出的“學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精神,避免出現學校食堂社會經營后“一包了事”的情況,強化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一項措施。
(2)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品安全管理問題(第十二條)
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對外承包的單位食堂,應當提交與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復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應食品經營管理能力的證明文件”,引入社會經營的學校食堂,必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
2.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六條)。《管理規定(送審稿)》從量化等級、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食品安全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培訓、大宗原料采購、禁止和慎用食品及原料、訂餐單位選擇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并相應提高了管理的標準。
3.食品安全等級評定(量化分級)的要求提高(第十五條)。
(1)第一款規定“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級評定應當達到B級以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是社會和廣大群眾普遍關心和高度關注的一件民生大事,不僅關系到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由于學生這一特殊群體,影響每一個家庭,關系到社會和諧和穩定。食藥監部門通過聯合學校主管部門,對民辦學校和農村學校食堂軟硬件進行升級改造,不斷提高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即通過強制規定食堂提升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的方式,達到保障學生就餐安全的目的。
(2)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在中、高考期間宜選擇食品安全等級評定達到A級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為考生供餐。”
為確保考生的食品安全,規定了選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條件高,達到量化分級A級水平的食堂或供餐者的規定。
4.加強對事故應急與處置的要求(第四章)。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增加了多項新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新要求并結合我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實際情況,《管理規定》對學校對事故處置以及對事故的調查中各部門的職責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通過明確各方責任,指導各方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5.明確監管部門責任追究和上級督辦的情形(第六十四、六十五條)。根據省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和各單位意見,修改 “責任追究”相關條款,強調依法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責任。同時,結合各部門職責,參照食品藥監總局《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督辦辦法》(食藥監稽〔2014〕96號)的做法,明確上級單位應當對下級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情況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違法案件查辦等進行督查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