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嚴懲失信失德行為,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守法規和標準,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廣東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下簡稱《黑名單》),該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黑名單”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保證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2016年5月3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進一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要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包括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實施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歸集共享機制,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等。”我省制定“黑名單”制度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加大不法行為制約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上的成本,讓不講誠信者付出更大的經濟和聲譽代價。二是彌補監管制度體系不足。在法律現有規定的框架下,創新制度設計,彌補監管法規在誠信體系方面的不足,通過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監管實效。三是引導企業誠信經營行為。通過這個制度,強化“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利益導向,弘揚“明信知恥、懲惡揚善”的道德風氣,增強誠信體系建設效果。
二、“黑名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關于總則
總則規定了制定“黑名單”制度的法律依據、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公布的主體、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問題。
(二)關于“黑名單”納入范圍
“黑名單”制度第二章規定了需實行“黑名單”管理的五種情形:一是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吊銷撤銷產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二是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三是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擅自生產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及有關人員;四是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在《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五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關于“黑名單”信息公布
“黑名單”制度對“黑名單”信息的內容及公布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黑名單”信息的內容方面,制度規定,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者,應當公布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內容;對責任人員,應當公布其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以及主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和禁止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等內容;對涉案產品,應當公布其名稱、批次、標識、批準文號以及生產許可證號等內容。 在“黑名單”信息公布方式方面,制度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布”的原則,在其政務網站上設置“黑名單”專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查處未經許可地下黑窩點后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列入“黑名單”的信息,通過“黑名單”專欄向社會公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黑名單”信息公布的期限為2年。制度還規定,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黑名單”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將在政務網站上予以轉載,形成全省統一的“黑名單”信息發布平臺。
三、“黑名單”如何落實執行?
(一)落實工作責任。為了確保“黑名單”制度這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舉措得到有效實施,確保此項工作公正權威和統一高效,“黑名單”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指定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負責“黑名單”信息的匯總、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建立專門公開渠道。目前,全省22個地市(含順德區)已全部按要求在本級部門公眾網站開設“黑名單”專欄,用于發布公示本及部門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信息。省局定期在公眾網對匯總的全省各地“黑名單”信息進行轉載和發布。
(三)統一信息發布格式。省局統一規定了“黑名單”信息公布格式,要求各市統一參照《廣東省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信息(示例)》(見附件)格式進行發布。
(四)公布情況。截至2016年底,省局共轉載發布全省“黑名單”信息八期,共152條。對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嚴懲失信失德行為,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推進社會共治發揮了積極作用。按涉及品種分,食品類(含保健食品)73條,藥品類69條,化妝品類7條,醫療器械類5條,其中2條各涉及2個品種產品。
按違法情形分,其中違規生產銷售食品藥品(違反GSP、不按標準超范圍生產等)的49宗;未經許可生產經營或生產未經注冊產品類43宗;制售假藥、劣藥,冒牌食品藥品類37宗;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類3宗(說明:未經許可的也可能包含制售假冒名牌產品的情形,不能嚴格劃分)。按處罰情況分,被吊銷相關證照、撤銷產品批準證明文件61宗;責令停產停業27宗;有19個自然人被處以資格罰,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不得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或不得申請相關類別的行政許可事項。按區域劃分,廣東珠三角區域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市上報的“黑名單”總數達到100條,占發布總數的66%。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人員的懲處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實施資格罰,對已被剝奪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和個人,嚴格依法禁止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再次違法者依法從重處罰,甚至取消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資格。對仍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將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將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納入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其“一處失信、步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