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9〕1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省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省以下各級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省政府規章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省司法廳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四、實施《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要抓緊開展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