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全面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以下簡稱注冊人)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控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主體責任
(一)注冊人應當全面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注冊人委托生產的,應當建立健全與所委托生產的產品特點、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充分履行產品風險管理、變更控制、產品放行、售后服務、產品投訴處理、不良事件監測和產品召回等職責,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對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審核。
注冊人僅委托生產時,也應當保持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能力,維持質量管理體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設置與委托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至少明確技術、生產、質量管理、不良事件監測、售后服務等相關部門職責,質量管理部門應當獨立設置,配備足夠數量和能力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以及熟悉產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能夠對委托生產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測和控制。
注冊人應當能夠依法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鼓勵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形式,建立與產品風險程度、市場規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的責任賠償能力。
(二)注冊人應當優先選擇質量管理水平較高、生產規模較大、信用記錄良好、生產自動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較高的企業作為受托方。進行委托生產前,注冊人應當要求受托方提交信用情況說明,并查閱監管部門公開信息,全面了解受托方信用情況。
(三)對于植入性醫療器械,鼓勵注冊人自行生產,確需進行委托生產的,在委托生產活動期間,注冊人原則上應當選派具有相關領域生產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熟悉產品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要求的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對生產管理、質量管理關鍵環節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確保按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派駐人員工作職責應當在質量協議中予以明確。《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不得委托生產。
(四)注冊人進行委托生產,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議,原則上質量協議有效期限不超過產品注冊證和受托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在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注冊人可以與受托生產企業在質量協議中自行約定文件控制、采購控制、過程控制、檢驗控制、產品放行、變更控制等的具體實施方式,但必須明確溝通和銜接要求。
(五)注冊人應當會同受托生產企業,將質量協議相關要求轉化為可執行的委托生產相關管理文件,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落實到位。鼓勵企業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統優化委托生產相關管理流程,提升質量管理效能。
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每年對質量協議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開展評審,確認質量協議相關要求與委托生產管理文件和實際生產情況相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六)注冊人應當會同受托生產企業,根據采購物品對產品的影響程度,確定采購物品和供應商的管理方式。對于關鍵采購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動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滅菌過程、有源產品的關鍵元器件/部件/組件、體外診斷試劑的抗原和抗體等,由受托生產企業進行采購的,注冊人應當自行或者會同受托生產企業確定采購驗收標準、對相關供應商進行審核。
(七)受托生產的產品與其他產品(含不同品種、規格、型號等)共用生產場地或者生產設備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基于產品質量風險管理、風險控制措施和收益整體平衡等原則,建立相應管理制度,防止可能發生的產品或者物料混淆、交叉污染、工藝參數誤用等風險。注冊人應當加強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和指導,確保相關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到位。
(八)注冊人委托生產時,應當建立產品上市放行規程,明確放行標準、條件,對醫療器械生產過程記錄、質量檢驗結果和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放行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標準和條件的,經授權的放行人員簽字后方可上市。產品上市放行應當由注冊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業上市放行。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放行規程,明確生產放行的標準、條件,對醫療器械生產過程進行審核,對產品進行檢驗,確認符合標準、條件的,方可生產放行。
產品上市放行、生產放行的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要求。
(九)注冊人應當會同受托生產企業,在質量協議中明確糾正預防措施溝通機制、雙方職責和處置要求,并制定與產品風險相適宜的糾正預防控制程序。出現產品質量符合性有顯著降低趨勢,連續多批次中間品或者成品不合格,上市后風險管理中的風險事件超出可接受準則等趨勢性、系統性、突發性問題時,注冊人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共同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和分析,制定并評審糾正預防措施計劃,實施相關措施并對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十)注冊人應當強化變更控制能力,會同受托生產企業,建立完善的變更控制程序,做好變更評估、驗證或者確認。對于委托研發、生產過程外包和服務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變更,應當通過風險評估判定相關變化是否影響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做好變更控制。
(十一)委托生產的注冊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產品風險特點,在制度體系建設、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收集上報、事件調查處置、風險研究評價等方面,配足資源、完善機制、強化能力,切實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責任,并在質量協議中約定在不良事件調查處置中委托雙方的責任義務。對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的注冊人應當履行的不良事件監測責任,不得通過質量協議向受托生產企業轉移。
二、切實強化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注冊管理
(十二)注冊(申請)人委托生產的,應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明確將受托生產企業的委托生產相關過程納入注冊人質量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并在注冊申報提交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中涵蓋委托方對受托方進行測量、分析和改進的程序及相關資料。
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應當重點關注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建立情況,質量體系關鍵人員配備和在職履職情況,質量協議簽訂情況,委托研發和委托生產管理情況等內容。涉及境內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原則上應當由注冊(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或者聯合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特殊情況下注冊(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實無法派出檢查人員的,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核查,注冊(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注冊(申請)人體系核查情況對受托生產企業核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十三)涉及境內委托生產的注冊申請或者延續注冊申請,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地址欄中登載受托生產地址并注明“(委托生產)”,同時在備注欄備注受托生產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注形式為“受托生產企業:XX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變更注冊涉及注冊人委托生產的,也應當在變更注冊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產相關信息,并將變更信息在注冊證書生產地址和備注相應字段中更新,按照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數據采集要求報送。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委托生產相關信息記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
僅受托生產企業名稱文字性變化的,無需申請變更備案,在延續注冊時,核發修改后的注冊證。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核發的委托生產的注冊證進行梳理,發現未按照上述要求標注相關信息的,應當督促注冊人及時向原注冊部門申請標注,并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標注。
(十四)境內醫療器械生產地址變更且受托生產企業生產范圍可以涵蓋受托生產品種,不涉及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辦理注冊證變更備案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說明。
注冊人不再進行委托生產的,應當及時向原注冊部門核減受托生產地址;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三、持續加強委托生產監督管理
(十五)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通過收集委托生產注冊證信息、督促企業上報生產品種、接收跨區域生產品種通報等多種方式和途徑,全面梳理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型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底數,按照風險管理原則,有針對性加強監管。
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持續關注注冊人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能力、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評估和管控能力、變更管理能力,并結合對受托生產企業檢查情況核實注冊人提供的信息。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持續關注受托生產產品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情況,督促受托生產企業按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等開展生產活動。
(十六)注冊人由自行生產轉為委托生產,或者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應當及時向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全面檢查,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查可以會同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
(十七)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到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管的復雜性和特殊性,科學配備監管資源,豐富監管手段。
委托生產注冊人相對集中的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對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管情況進行專題會商,分析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結果,全面排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針對性防控措施,杜絕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鼓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探索在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兩個場地同步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網絡遠程方式連接檢查現場等信息化手段,及時溝通檢查信息、統一檢查尺度。
(十八)國家藥監局持續推進醫療器械品種檔案和信用檔案建設,通過規范注冊證委托生產信息標注,推動注冊人委托生產相關信息互聯互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現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管全鏈條信息貫通,匯集審評審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生產許可、監督檢查、企業報告、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持續更新完善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信用檔案,并按國家藥監局要求推送至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逐步實現跨省監管信息互通。
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加強醫療器械跨區域委托生產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 及時將企業生產品種、檢查結果和責任約談等監管信息進行通報。
(十九)監督檢查中發現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未有效運行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對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告誡、責任約談等措施,必要時,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開展聯合責任約談。
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嚴重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綜合研判后認為影響產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
(二十)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監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