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妝〔2015〕291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化妝品生產企業:
現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復》(食藥監藥化管函〔2015〕71號)轉發給你們,我局結合實際,提出以下貫徹落實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新申請備案產品的問題
自總局發文之日起,新申請備案產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妝品命名。各級監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備案申請一律予以退回。
二、關于已備案產品的責令改正
已備案產品(含尚未完成3個月內監督檢查產品)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的,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銷已備案產品。相關產品完成備案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生產,之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按上述要求辦理的,我局將統一注銷相關產品,并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關于相關問題的后續處理
(一)關于備案檢驗報告。已經進行備案檢驗(含未備案和已備案)并在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的產品,企業僅更改產品名稱而不改變其它備案資料的前提下,無須重新檢驗。原產品備案檢驗報告可繼續使用,但企業應提供產品名稱更改前后對應關系的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后歸檔備查。
(二)鼓勵企業盡快注銷相關產品。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注銷并完成更名備案的,企業自注銷備案產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在產品標簽上注明原產品名稱,但其字體不得大于更改后的產品名稱。企業在上述期間內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