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州市××有限公司、李××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自然人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粵藥監妝罰〔2024〕20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
違法事實 |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2日生產的“××染發膏(悶青亞麻)”(凈含量:90g,批號:I0220B02,限用日期:20230901),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示的染發劑: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2,6-二氨基吡啶。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生產的“××染發膏(悶青亞麻)”(凈含量:90g,批號:J2620B26,限用日期:20231025),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2,6-二氨基吡啶。 上述涉案2批次產品為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當事人于2021年9月7日生產了“××染發膏(暗紅色)5/45”(凈含量:90g,批號:I0721E02,限用日期:20240906)5402支。該批次化妝品經檢驗,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甲苯-2,5-二胺硫酸鹽,另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 當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生產了“××染發膏(悶青亞麻)”(凈含量:90g,批號:C2421B24,限用日期:20240323)3270支。該批次化妝品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示的染發劑: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2,6-二氨基吡啶。 當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產的“××染發膏(悶青亞麻)”(凈含量:90g,批號:A0721B07,限用日期:20240106),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示的染發劑: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2,6-二氨基吡啶。 當事人于2021年8月21日生產了“××染發膏(栗棕色)”(凈含量:90g,批號:H2121D01,限用日期:20240820)3270支。該批次化妝品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示的染發劑:4-氨基間甲酚。 當事人于2021年9月9日生產了“××染發膏(黑色)”(凈含量:90g,批號:I0921A01,限用日期:20240908)5460支。該批次化妝品經檢驗,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示的染發劑:N,N-雙(2-羥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1-萘酚。 上述涉案5批次產品為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針對當事人生產上述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和涉案5批次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有關監管部門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改正,本局不再作出相關處罰。 另查明,當事人曾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不實的《產品假冒情況說明》7份,并在被詢問中作出虛假的陳述,否認生產過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和涉案5批次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李××為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管理,對上述7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及質量安全負責。2020年度李××從當事人處取得收入21206.15元。 |
處罰依據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
處罰類別 | 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及其他。 |
處罰內容 | 一、對當事人的處罰: 1.責令停止化妝品經營6個月; 2.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3.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 二、對當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李××的處罰: 1.罰款78462.75元; 2.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
罰款金額(萬元) | 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妝20160792)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處罰有效期 | 10年 |
處罰機關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
數據來源單位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