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藥監人〔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注冊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國家藥監局組織修訂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國食藥監人〔2004〕342號)、《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關于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注冊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人〔2009〕439號)同時廢止。
附件:
國家藥監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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