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審議通過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由我局牽頭起草,于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等新情況出現,為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突出問題,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將條例修訂列為2015年立法項目。從2015年2月開始,我局啟動條例修訂稿起草工作,并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做好修訂審議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80條,共10323字。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廣東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廣東傳統飲食文化習慣,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鞏固社會共治格局,對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給予特殊獎勵;嚴格規范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個最嚴”,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近期,省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宣貫工作,確保該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省局政策法規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