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函〔2013〕98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局)、順德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
現將國家藥典委員會《關于勘誤“利福昔明膠囊”標準有關內容的函》(國藥典化發〔2012〕482號)、《關于勘誤“吲達帕胺緩釋片”藥品標準有關內容的函》(國藥典化發〔2012〕438號)轉發給你們,請通知至轄區內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及藥品經營企業遵照執行。
國藥典化發[2012]482號關于勘誤“利福昔明膠囊”標準有關內容的函
國藥典化發[2012]438號關于勘誤“吲達帕胺緩釋片”藥品標準有關內容的函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