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安〔2013〕127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衛生計生委),順德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有關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3年12月1日前申請辦理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申報2014年相應品種的生產計劃和原料藥需用計劃,同時根據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http://www.drugadmin.com/)并做好賦碼、信息報送等相關工作。
二、凡不具備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經營佐匹克隆(包括其鹽、異構體和單方制劑),原有品種庫存應按照原購進渠道退回或按規定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銷毀。
二、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佐匹克隆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保證醫療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