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21號
經監督檢查,博羅縣順安藥業有限公司的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隱患。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采取暫停銷售的風險控制措施,現予以公布。
企業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檢查處理結果要求暫停銷售,排除質量安全隱患后,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查符合條件后予以解除風險控制措施。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檢查企業落實暫停銷售和整改情況。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