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辦藥二〔2021〕140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目前冬春季已過,全省疫情防控形勢總體平穩,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有序進行。按照常態化防控機制要求,從即日起,現就調整全省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結合屬地防控要求,可解除原制定的“自2021年1月28日起,冬春季及春節期間在農村零售藥店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的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報告制度以及2小時內要報告鄉鎮衛生院、鎮村干部”的限制要求。
二、各地零售藥店恢復疫情防控常態化銷售,但在銷售(含網絡銷售)退熱類藥品時,仍須按照《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藥品目錄》范圍實施登記報告,并在智慧藥監系統“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及時實名登記上報。
三、各地要繼續加強對轄區零售藥店疫情監測和防控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零售藥店執行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監督檢查力度,提高信息登記報告的覆蓋率、及時率和準確率,督促零售藥店繼續做好各項防疫措施,持續發揮零售藥店疫情防控“哨點”作用。
省藥品監管局將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及時調整相關防控措施。
特此通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