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辦藥二〔2020〕178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持續強化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早預警、早發現,快速處置”和“進一步督促零售藥店落實對購買退熱藥品人員實名登記、上報購藥相關信息”等工作要求,適應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調整后盡快健全“及時發現、快速處置、精準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態化防控機制新形勢,經研究,決定繼續實施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進一步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優勢,優化信息登記內容,簡化報告和核查程序,有效助力藥品流通產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簡化信息登記,提高信息登記報告制度執行針對性
(一)調整信息登記內容。零售藥店(含網上藥店)需要繼續登記報告的藥品品種范圍調整為“退熱類”藥品(藥品包裝、標簽注明的適應癥/功能主治為“用于......引起的發熱”、“退熱”、“發燒”、“發熱”、“高熱”等范圍的藥品。中成藥則僅限于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藥品種)。
(二)需登記報告的購藥人員信息調整為“有發熱癥狀”或“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境內外人員。
(三)取消零售藥店(含網上藥店)向社區“三人工作小組”報告“疫情線索”人員信息。
(四)零售藥店(含網上藥店)應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落實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處方藥憑處方銷售管理規定。
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零售藥店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一)各地市局要按照我省疫情防控總體要求,嚴格落實“四早”(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疫情防控措施,繼續加大對零售藥店執行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內防反彈、外防輸入”防控要求落到實處。
(二)各地市局應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零售藥店執行購買退熱類藥品登記報告制度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工作,重點檢查零售藥店(含網上藥店)銷售退熱類藥品是否嚴格執行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是否確保藥品可追溯,并及時在省智慧食藥監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報檢查結果。
(三)“疫情線索”人員信息核查工作改由公安與衛健部門常態化落地核查,各地市局無需繼續核查零售藥店是否報告社區“三人工作小組”及處置結果。
三、強化部門協調,形成聯防聯控聯合懲戒合力
各地市局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與公安、衛生健康及醫療保障等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協同推送相關購藥信息,落實疫情聯防聯機制,并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聯合懲戒監管合力。在工作過程中,如需要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管二處反映,聯系人:龔俊杰;聯系電話:020-37885942。
特此通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