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和《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71號)有關要求,省藥品監管局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分別優化調整制定了《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廣東省疫情風險區域保障群眾用藥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以下簡稱兩個《指引》)至各地級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落實執行,以實際優化舉措統籌全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科學精準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
兩個《指引》的主要優化調整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對風險區域進行調整,兩個《指引》統一使用高風險區域和低風險區域的規范描述,高風險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低風險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并指引購買《目錄》藥品人員開展核酸檢測,高、低風險區域以外的零售藥店銷售《目錄》藥品不需要登記報告。二是根據屬地防控指揮辦劃定的風險區域及管控方案,對轄區內零售藥店進行分級管控,要求高、低風險區內零售藥店分別采取暫停銷售和登記報告《目錄》藥品的不同防控措施;疫情發生后,各地監管部門要及時標注風險區域內的零售藥店,并在“廣東省智慧藥監疫情防控藥店哨點監測平臺”中標注高、低風險區內零售藥店,做到底數清、責任明,使日常監管工作更加科學精準。三是落實各地防控指揮部的屬地責任,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防控政策,科學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確保轄區零售藥店正常營業,確保群眾正常用藥需求得到滿足,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有效精準發揮。四是各地要及時做好常態化防控和出現本土疫情之間工作機制的平戰自動切換,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九不準”要求,堅決防止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簡單化、“一刀切”和“層層加碼”,科學精準地發揮零售藥店“哨點”預警監測作用。
調整兩個《指引》是對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的優化,絕不是單純的放松,目標是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哨點監測作用更加科學精準和高效運轉。各地要堅持底線思維,突出問題導向,做好優化調整措施實施中的有序工作銜接,把握好關鍵環節,確保政策落實執行到位,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不縮水、不加碼”,科學高效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省局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