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統一規范全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持續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和警惕性。近日,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哨點監測工作專班名義下發至各地級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要求各地嚴格貫徹執行。
《指引》明確零售藥店和監管部門哨點監測工作職責,對零售藥店和屬地監管部門各自應該履行的疫情防控責任和監督檢查工作內容都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范指引,防止各地層層加碼現象以及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發生,切實統一規范各地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行為。其中,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全面、準確地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各地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監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為積極應對處置當前復雜多變的疫情防控形勢,持續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的敏感性,通知特別要求各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要對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的零售藥店實行提級管理,提級管理期間各地防控指揮辦要指導藥店對購買《目錄》藥品的相關人員查驗核酸檢測結果,協助屬地防控指揮辦(社區“三人小組”)與藥店建立應急報告處置機制。同時要求各地防控指揮辦要切實做好提級管理區域其他藥品的供應保障,各地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的持續有效發揮。(省局藥品監管二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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