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廣東省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指引(第二版)》。該指引在此前發布的《廣東省疫情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工作指引》和《廣東省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行為規范指引》基礎上進行了整合、優化,進一步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持續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
該指引主要內容為:一是強調零售藥店落實顧客進店“三查驗”(進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查驗健康碼),居民如有發熱癥狀或健康碼為紅碼或黃碼的,不能進店購藥自行服用;為他人代購《目錄》內藥品的,還應如實提供實際用藥者信息;實際用藥者如有發熱、干咳等可疑癥狀的,藥店工作人員應當指引或提醒及時前往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二是對藥店執行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提出要求,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地將購買《目錄》內藥品信息上傳至廣東省智慧藥監購藥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系統,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三是明確規定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內藥店和藥品網絡銷售的管控措施。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內藥店暫停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同時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省內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所在地級市的居民銷售配送《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一個月后方可按要求銷售配送。四是對確實無法使用智能手機出示健康碼的居民,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查詢購藥居民“通信大數據行程卡”,行程卡為“綠色”的,方可進店遵照指引購藥。此前發布的指引或者文件與該指引不一致的,適用該指引。
(省局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