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工作部署,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印發了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以緩解我省部分地區執業藥師配備難的實際困難,規范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
通知要求,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廣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允許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各地應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地發揮作用,穩步提升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水平。(省局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