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適應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調整后常態化防控機制新形勢,進一步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優勢,根據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工作要求,省藥品監管局于近日組織印發了《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調整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決定繼續實施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并作出適當調整。
一是簡化信息登記。零售藥店(含網上藥店,下同)需要繼續登記報告的藥品品種范圍調整為“退熱類”藥品,需登記報告的購藥人員信息調整為“有發熱癥狀”或“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境內外人員,不需再直接向社區“三人工作小組”報告“疫情線索”人員信息。二是嚴格落實制度。零售藥店應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落實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處方藥憑處方銷售管理規定。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繼續加大對零售藥店執行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零售藥店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與公安、衛健及醫保等部門溝通協調,及時協同推送相關購藥信息,落實疫情聯防聯機制,并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聯合懲戒監管合力。(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