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同意,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于2月9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間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用于治療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對購藥者身份進行登記并填寫《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信息登記表》,每日及時報送至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醫療保障局。互聯網藥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應督促入駐的零售藥店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記上報工作。省藥品監督管理和醫療保障部門每天匯總全省登記報告情況。
通知強調,零售藥店發現購藥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有發熱癥狀的人員;14天內來粵的湖北或溫州人員;14天內曾到過湖北、溫州等疫情高發地的人員;與(二)(三)類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應勸導其就診并及時向當地“三人工作小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層醫療機構、民警組成)報告。
通知規定,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零售藥店和醫保定點藥店,應及時責令改正,并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情節嚴重的,評定為嚴重失信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通知指出,各地市尤其是廣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數較多的地市可根據本地區疫情發展情況,進一步強化相關防控措施。(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