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新修訂《條例》)精神,省局召集省內疫苗經營企業座談疫苗流通監管工作。
會議對新修訂《條例》、過渡期間疫苗購銷具體規定進行了講解,分析了新修訂《條例》實施后的疫苗流通形勢,對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會議要求,現有疫苗經營企業必須嚴格落實新修訂《條例》規定,過渡期間“原疫苗經營企業不得購進疫苗,不得將疫苗銷售給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各地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疫苗批發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掌握現有疫苗數量,加強企業購銷渠道的管理防止疫苗流入非法渠道。同時,繼續加強對疾控預防機構、疫苗接種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疫苗冷鏈儲存、運輸管理,保證疫苗質量安全。會議還聽取了疫苗經營企業對新修訂《條例》實施工作、過渡期疫苗購銷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對企業的相關提問予以回應解答。
據悉,按照國家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對貫徹實施新修訂《條例》的通知要求,一是尚不能利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采購的省份,第二類疫苗參照現有的第一類疫苗采購模式進行采購。二是原疫苗經營企業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購進的第二類疫苗可繼續銷售至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進行供應。原疫苗經營企業在2017年1月1日起必須停止疫苗銷售活動,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核減疫苗經營企業范圍。(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供稿/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