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進一步加強廣東省互聯網藥品交易企業的監督管理,保障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構建“1+N”食品藥品監管制度體系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局制定出臺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1月下旬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該辦法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辦法》所稱的互聯網經營,是指通過互聯網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行為?!掇k法》對廣東省內互聯網藥品經營的資格準入、信息、銷售、配送、售后管理、監管方式、違法處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結合監管實際,《辦法》主要把握三點原則:
一是堅持“線上線下”相一致的原則。即網上藥店與實體藥店的陳列擺放、銷后退回等管理要求相一致。如《辦法》對互聯網藥品經營企業網站藥品展示進行了規范。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c證企業),應當在網站頁面的一級目錄設置中將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展示,用中文清晰標識產品類別。不得展示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展示處方藥的,應與非處方藥分開,不得出現導購標識。
二是堅持簡單實用的原則。藥品、醫療器械GSP已有規定的不再重復。《辦法》主要內容是針對網上藥店與實體藥店不同的交易方式,完善網上藥店在藥品展示、配送管理、銷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堅持從嚴監管的原則。銷后退回藥品已脫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重新銷售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為消除銷后退回藥品的安全隱患,《辦法》規定必須銷毀。《辦法》第二十條規定:C證企業應當與消費者約定,購買行為一旦成立即不得撤銷,非藥品質量原因不得退換。退回藥品應予銷毀,并如實記錄。為嚴格監管,《辦法》還對監督檢查、企業退出、互聯網藥品經營企業的歇業、停業告知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并對宣傳引導、社會共治提出了具體要求。
省局要求,全省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做好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范省內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經營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互聯網藥品質量安全風險,確保公眾健康安全。(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