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全省藥品零售市場活力明顯提高,藥店連鎖率穩步上升,藥店藥學服務水平大幅提升。但是,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新開辦連鎖企業沒有按照規定變更連鎖門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批準連鎖門店開辦后,沒有及時開展監督檢查。為進一步規范連鎖企業的開辦和監督檢查,推進藥品零售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核連鎖企業開辦條件
《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至少10家直營門店,應當是經營類別相同的藥店。10家連鎖門店經營類別均為乙類非處方藥的連鎖企業,其連鎖總部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識為“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
二、及時復核連鎖門店許可變更
連鎖企業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連鎖)》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至少10家單體藥店變更為直營店。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跟進對企業履行許可變更情況的許可復核,對未按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的,按照《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撤銷《藥品經營許可證(連鎖)》。
三、嚴格執行統一質量管理制度
連鎖企業總部應當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經營藥品,督促連鎖門店持續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持續符合“七統一”的管理要求;持續符合藥品零售企業開辦要求。對不符合“七統一”要求的連鎖企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對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處理。
四、大力規范藥品經營采購渠道
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配送制度,確保全部連鎖門店的藥品僅從連鎖總部配送,并按要求及時將連鎖企業藥品進、銷、存等數據上傳至廣東省藥品電子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全部藥品記錄完整,數據真實,來源可溯,去向可追,杜絕銷售假劣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等違法行為發生。
各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強化藥品連鎖經營監管,確保藥品流通和使用安全,持續推進藥品經營領域產業高質量發展。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