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39號
為落實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工作要求,進一步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優勢,方便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的安全、可及,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廣東省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行為規范指引》,請廣大市民和零售藥店配合落實。
附件:廣東省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行為規范指引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廣東省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
購買藥品行為規范指引
為認真貫徹落實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加強全省零售藥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居民到零售藥店科學規范購藥,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進入零售藥店,須戴好口罩,配合藥店工作人員測量體溫并出示健康碼,體溫超過37.3℃或健康碼為“黃碼”的,不能入店購藥,請藥店工作人員指引其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二、居民體溫正常且持健康碼“綠碼”購買非《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藥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購買。
三、居民體溫正常且持健康碼“綠碼”購買《目錄》內藥品的,請配合藥店工作人員進行問詢和登記,并如實提供以下信息,藥店工作人員應及時將居民購買《目錄》藥品的登記信息上傳廣東智慧藥監平臺信息登記管理系統。
1.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現住址等。
2.14天內是否在中高風險區、封控區域內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發熱、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癥狀。
4.如代為他人購藥的,應同時如實提供實際用藥人的上述真實信息。
5.藥店工作人員應如實登記居民購買藥品通用名稱、數量和用途。
四、廣州、深圳、佛山等地居民不得通過互聯網購買《目錄》藥品,如有需要請到附近零售藥店按指引購買。
五、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及封控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已暫停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封控管理,上述區域居民如需購買《目錄》藥品請到醫療機構就診取藥。
六、確實不能出示健康碼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購買非《目錄》藥品,請配合藥店工作人員測量體溫,按指引做好信息登記工作。
七、零售藥店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銷售《目錄》藥品實名登記和問詢服務,提升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各地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保障疫情期間居民購藥安全。
八、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請廣大居民和零售藥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關疫情聯防聯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