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辦藥二〔2021〕182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落實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實發揮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哨點”預警作用,提高監測的敏感性、靶向性,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藥品零售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對《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藥品實名登記報告制度,要求顧客進店測量體溫并出示健康碼,如發現顧客健康碼“黃碼”的,不準入店購藥,并指引到醫療機構就診。藥品零售企業應在營業場所內明顯位置張貼相關要求和警示標語,將上述措施向公眾公示。
二、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內藥品零售企業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
三、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從即日起,不得向收貨地址位于廣州、深圳、佛山地區的個人消費者銷售《目錄》藥品,直至該地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各地市局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落實藥品零售企業屬地監管責任,迅速將上述要求通知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遵照執行,落實全覆蓋監督檢查,加大對高風險企業檢查頻次和力度。各地市局要成立督查組加強督導檢查,對落實執行不力的單位和企業要依法從嚴查處。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