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辦藥二〔2021〕172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點”監測作用,提高監測的科學性、靶向性,提高登記報告的“準確率、及時率和覆蓋率”。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部分專家對原制定的《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類藥品目錄》進行優化,制定了《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見附件),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時,須在省智慧食藥監系統“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及時實名登記上報。
二、各地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督促轄區藥品零售企業在其營業場所顯眼位置張貼《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并將企業信息登記報告執行情況作為常態化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確保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5月29日
附件
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藥品目錄
一、中成藥
二、化學藥
備注:以上所有藥品包含兒童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