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辦藥二〔2020〕515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等有關規定,緩解我省部分地區執業藥師配備難的實際困難,規范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穩步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水平,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穩步提高配備水平
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是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藥品管理法》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原則上,我省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的管理辦法(試行)》(粵食藥監規〔2018〕2號)的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藥學服務的,其總部應當建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遠程審方體系,配備若干執業藥師開展集中審核處方;其所屬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連鎖門店,應當至少在現場配備1名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復核與指導合理用藥。
在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其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至少應當配備使用經過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二、嚴格控制差異化配置區域數量,強化監督檢查責任
過渡期內,各市縣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行政區域內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相關信息檔案。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三、切實發揮執業藥師作用,持續加強隊伍建設
各地要引導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在堅持執業藥師配備原則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執業藥師的作用。對嚴格按要求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在信用管理等方面給予鼓勵政策。
各地要引導藥學技術人才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地發揮作用,與技術人員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等建立聯動機制,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