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藥通〔2015〕529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人〔2015〕165號)。鑒于我省執業藥師總體數量不足的實際情況,依據上述文件精神,省局決定將我省藥品零售企業配備處方審核人員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新開辦的具有處方藥經營范圍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3年修訂)》(粵食藥監法〔2014〕7號)的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
二、2014年3月1日前開辦的具有處方藥經營范圍的藥品零售企業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時,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或具有以下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審核:
(一)具有藥師(含中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職稱;
(二)近三年一直在省局藥學技術人員備案系統備案并在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三)身體條件能夠勝任崗位工作。
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學技術人員的具體配備要求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三、從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具有處方藥經營范圍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本通知施行前頒布的文件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