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2012〕159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12〕15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序(試行)》中第三條款列出情形,各市局要加強飛行檢查力度,對發現的存在問題應發書面整改通知書,發現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要實施行政處罰,并在半年總結和年度總結中上報檢查情況。
二、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如下環節:
(一)原材料采購控制和驗證情況。當采購的產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標準要求時,企業采購原材料的要求不得低于法規和標準要求,關鍵物料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可追溯,是否附有合格證明,物料的級別是否與產品要求相一致,更換供應商是否進行驗證。
(二)質量控制情況。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最終檢驗設備是否配備,質量檢驗人員是否專業對口和具有實際操作技能,是否參加相關培訓。檢測項目是否齊全,檢測記錄是否真實和完整。
(三)生產管理情況。企業是否建立了可追溯性的程序文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和信息管理系統,滿足法規要求。
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pdf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