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規〔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粵藥監規許〔2021〕4號)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8月25日,請遵照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港澳工作辦公室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粵藥監規許〔2021〕4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