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為做好新一輪換證工作,請各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按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工作事宜的通知》(粵藥監辦許[2021]421號)要求,提前籌劃,依時申請。
附件:《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工作事宜的通知》(粵藥監辦許[2021]421號)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工作事宜的通知》(粵藥監辦許[2021]42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