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54號
為貫徹落實《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生產辦法》)及《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以下簡稱《第47號公告》),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現就我省藥品生產許可事項辦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申請人應符合《生產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第47號公告》中附件1所列的相關情形,準備申請材料,通過我局網上辦事平臺提交申請。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分為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應在線填寫《藥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與申請報告,在我局網上辦事平臺提交申請,我局收到申請后,按照《生產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辦理。
(一)登記事項變更
1.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相關內容,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變更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符合藥品GMP有關要求,在變更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許可事項變更
1.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申請人應當按照《生產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及相關變更技術要求,根據網上辦事指南提交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基本材料,進行現場檢查或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以下簡稱“GMP符合性檢查”)。
2.涉及原址或者異地新建、改建、擴建車間或者生產線的,還應按照《第47號公告》中附件2提供GMP符合性檢查材料,進行GMP符合性檢查。
3.涉及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按照《第47號公告》中附件1要求,提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產的情形”材料,受托方在本省的,對受托方進行現場檢查或GMP符合性檢查;受托方在外省的,還應提供受托方所在省局現場檢查報告和同意受托意見。
4.涉及受托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應按照《第47號公告》中附件1要求,提供“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委托生產的情形”材料,在許可證副本中對受托情況予以登記。委托方在本省,在委托方辦理委托生產獲批后提交;委托方在外省的,還應進行現場檢查或GMP符合性檢查。
三、《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發證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重新發證的,按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2020年《藥品生產許可證》換發工作的通知》(粵藥監辦許〔2020〕239號)執行。本次換證不附帶進行許可事項變更,原企業獲批的委托生產批件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重新發證后需要繼續委托的,應在委托生產批件到期前,按照《生產辦法》有關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變更的規定以及相關要求辦理委托生產。
四、其他事宜
(一)GMP符合性檢查,不單獨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根據《生產辦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以及《第47號公告》第五點等要求開展的GMP符合性檢查,申請人均按“新建、改建、擴建車間或者生產線”要求進行申請后,啟動GMP符合性檢查,對通過GMP符合性檢查的車間和生產線在許可證副本續頁中進行登記,并在許可證變更記錄中詳細記錄。
(二)取消藥品生產企業關鍵生產條件變更備案事項,關鍵生產設施設備等條件發生變更的,應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研究工作,全面評估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并根據影響程度提交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
(三)取消境外委托加工藥品備案核準事項。
(四)鑒于國家藥監局正對《生產辦法》配套制度文件體系持續修訂完善,各有關單位應密切關注相關制度文件的制修訂進展和發布執行情況。本通知與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藥監局公布的配套制度文件執行。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47號)
關于藥品生產許可事項辦理有關事宜的通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