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30號
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第十八條規定,收回廣州昌盛藥業有限公司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自發文之日起,該企業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特此通告。
附件: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30號
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第十八條規定,收回廣州昌盛藥業有限公司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自發文之日起,該企業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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