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辦許〔2018〕250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我局印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食藥監局藥通〔2018〕24號)(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現提出如下實施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2018年4月14日(含當天,按預受理時間計算)前已向我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籌建許可事項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按舊的開辦標準進行審批,其申請的核準也按舊的開辦標準進行審批,但企業必須承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當天,按預受理時間計算)起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籌建許可事項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嚴格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二、對于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許可證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考慮企業改造需要時間,上述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含當天,按預受理時間計算)前向我局申請換證的,可先按舊的開辦標準進行換證審批,但企業必須承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完成整改。2019年1月1日(含當天,按預受理時間計算)起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申請換證的,嚴格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三、督促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當天,按預受理時間計算)起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許可事項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嚴格按新《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