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的要求,加大打擊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10月28日,省藥品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出臺《廣東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廣東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類型及標準》(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移送標準》)。
出臺《實施辦法》和《移送標準》是今年全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體制機制建設內容之一,也是全省藥品監管系統創新改革保安全類重大項目。《實施辦法》共六章五十八條,《移送標準》共涉及十個罪名十八種案件類型,全面完善藥品“兩法銜接”工作機制:一是關注法律與實務的變化,提升保持“兩法銜接”與相關法律規范的統一,確保《實施辦法》《移送標準》的科學、準確、規范;二是關注我省藥品“兩法銜接”工作的實際情況,回應實務中的銜接難題,使《實施辦法》《移送標準》更契合實踐需要;三是關注規范的可操作性,完善配套規定,增強《實施辦法》《移送標準》的指導作用;四是關注具體銜接流程,明晰罪與非罪界限,提高《實施辦法》《移送標準》的實用性。
《實施辦法》和《移送標準》聚焦優化“兩法銜接”工作流程、有力促進兩法銜接工作落實等方面,創新性地提出六項舉措:一是明確涉刑線索通報和案件移送兩種方式的不同要求,解決同級移送的法律規定與藥品分段監管之間的沖突問題;二是明確不予移送的相關情形,解決困擾基層的罪與非罪認定難題;三是明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救濟途徑,解決藥品涉刑案件立案難的問題;四是建立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同步協調的銜接機制,解決因行政和刑事職責不清而“一移了之”的問題;五是引入假劣藥和違法醫療器械案件涉案產品專家評估制度和檢驗“綠色通道”響應機制,解決假劣藥和醫療器械危險犯的認定難題;六是引入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的規定,解決疑難復雜案件多次被退回補偵和偵辦方向不清的問題。
《實施辦法》和《移送標準》為全省“藥品兩法銜接”工作夯實制度基礎,必將有效提升“兩法銜接”工作效率,必將有效提升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必將為我省藥品安全高質量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省局執法監督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