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做好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粵發改信用函〔2021〕954號)的要求,經專項清理,并征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廢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
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為依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展。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缺少現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依據,應被廢止。
相關鏈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廢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