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廣東省某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一起網上零售藥品擅自變為批發藥品案。涉事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通過互聯網向5家企業批發藥品,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監管部門依法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網絡購藥,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了很大的便利,產生了巨大的市場需求,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參與其中。但是,網絡售藥帶來新的營收增長點的同時,也要求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必須依法依規經營,保障藥品安全有效。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在場地、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差異較大,在保障藥品質量能力方面水平相差較大。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監管部門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原則;無論線上線下,未經批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
本案中,涉事企業為“空中藥房”,并非零售藥店的傳統經營模式,該類藥店注冊地為寫字樓內,主要經營方式為網絡銷售(零售)。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涉事企業經營場所存放大量藥品,遠遠超出一般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經查實,涉事企業已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零售,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從事批發業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素材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執法監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