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社〔2019〕148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財政直管縣(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藥監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向省財政廳、省藥監局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我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統稱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領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省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分配方式,適當向粵東西北地區傾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級部門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新增事項等;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重點監控,適時組織開展部分項目績效重點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二)省藥品監管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市縣和用款單位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包括: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 市縣部門職責
(一)市縣財政部門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按規定及時做好本地區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藥品監管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包括:做好本地區資金細化分配工作;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審批、實施和監管,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其他用款單位職責。其他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安全性、規范性負責, 及時開展并按時完成項目工作,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等工作;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開展藥品抽檢、風險監測、飛行檢查、核查督查、專項整治、執法辦案、科普(普法)宣傳、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隊伍能力建設、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設備配備、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建設、信息化運維及其他藥品監管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罰款、償還債務、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包括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承擔藥品監管相關工作任務的單位及機構。
第十條 省藥品監管局結合政策任務設置情況,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呈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并按分管省領導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后,報送省財政廳匯總報批。新增事項、保留省級審批權事項、調整事項在此階段一并按程序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省藥品監管局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審批權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部分需經分管省領導審批后確定,由省藥品監管局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省藥品監管局每年通知有關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提交項目預算申請,通過內部集體研究審核、實地調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等方式,初步確定擬支持項目及補助金額,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下放市縣或用款單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根據各地承擔的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監管服務對象數量、區域常住人口數、規劃目標對標情況、績效情況(包括近年績效評價結果、資金支出進度)等因素,綜合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為體現對粵東西北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可結合地方財力情況對上述因素進行必要調整。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省藥品監管局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各級各單位按照項目庫管理辦法和有關工作要求,做好項目儲備與報送工作,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入庫項目應按程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滾動安排,并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和階段性績效目標,未具備當年支出條件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入庫前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專項資金應按不同預算級次細化編制,細化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并按規定辦理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由省藥品監管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前期工作經費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且不超過500萬元,其中省級計提比例不超過0.5%,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市縣兩級不重復計算)。屬于基建、工程、科技類項目的按規定據實列支。
事中事后工作經費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且不超過500萬元,其中省級計提比例不超過0.5%,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市縣兩級不重復計算)。屬于基建、工程、科技類項目的按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六條 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將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一)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具體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專家勞務費、委托業務費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事中事后工作經費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咨詢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四章 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十七條 省藥品監管局接到省財政廳關于目錄清單等批復事項后,細化資金分配方案,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項目,要細化選取具體項目和明確績效目標;對下放審批權項目,要將資金和績效目標細化分配至市縣和用款單位,并同步制定任務清單。省藥品監管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連同績效目標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送省財政廳納入部門預算并辦理提前下達。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市縣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屬于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市縣應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后30日內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并報省藥品監管局備案,省藥品監管局匯總后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的資金,省藥品監管局應在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時同步下發分地區(單位)任務清單。任務清單應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除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項目外,省藥品監管局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時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具體項目及金額。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各地、各單位資金情況相適應。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其它專項資金的,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調劑資金的比例按規定報批。各市縣和用款單位不得隨意調劑。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資金“政策任務”內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逐級報省藥品監管局備案,省藥品監管局匯總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未完成約束性任務的情況下,市縣或用款單位需要調劑使用專項資金的,應逐級報省藥品監管局審批,審批情況抄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用款(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項目用款單位在專項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按要求制定符合序時進度要求的全年分月資金支出計劃逐級報省藥品監管局,由省藥品監管局審核匯總制定預算執行支出總計劃,征求省財政備案意見后報分管省領導批準,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省藥品監管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跟蹤監控,定期編制資金的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報省財政廳。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用款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省財政廳定期對重點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專項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或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或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涉及未完成約束性任務情況下的資金調劑的,按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辦法辦理。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藥品監管局提出資金處理意見,省財政廳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要求,及時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用款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由相應批準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或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考評。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省藥品監管局要組織市縣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自評復核后,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視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風險防控和監督檢查
(一)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巡查監督或重點抽查。
(二)省藥品監管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使用、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原則上每三年對分管專項資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告抄送省財政廳。
(三)市縣財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順利開展和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省藥品監管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項目用款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藥品監管局和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省藥品監管局是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對在其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二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省藥品監管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本部門門戶網站等信息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省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收到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文件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藥品監管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醫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7〕2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