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稽〔2015〕534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藥品檢驗所:
為進一步加大化妝品監管力度,確保元旦春節期間人民群眾化妝品使用安全,根據當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我省化妝品監管工作的要求,結合近幾年化妝品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廣東省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化妝品專項監督抽檢工作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廣東省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化妝品專項監督抽檢工作計劃
為規范化妝品市場秩序,加強化妝品監督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化妝品監管力度,確保元旦春節期間人民群眾化妝品使用安全,根據當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我省化妝品監管工作的要求,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幾年化妝品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特制定本計劃。
一、專項監督抽檢任務
本次抽樣任務由各市(區)局組織對轄區內生產、經營、使用的化妝品開展監督抽樣工作(詳見附件),所抽樣品應于抽樣后2日內以特快專遞形式連同《抽樣憑證》寄送至廣東省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省藥檢所”)進行檢驗。
二、監督抽檢要求
(一)此次監督抽檢工作應以發現問題產品為導向,結合日常監管,在監督檢查基礎上進行,要加大重點品種的抽檢力度,重點抽取禮盒裝產品以及近幾年尤其是2014年及2015年監督抽檢、專項整治及風險監測的不合格產品、曾發現涉嫌非法添加化學藥物成分及禁限用化學物質成分的產品、近幾年群眾反映、投訴舉報較多的產品和涉及違法廣告、媒體曝光的產品。
(二)化妝品抽樣時建議先做快篩快檢,涉嫌陽性的樣品再送省藥檢所確證。具體抽樣量參考廣東省2015年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計劃。
(三)應于抽樣工作完成后2日內將抽樣信息匯總表電子郵件發至省藥檢所。抽樣單位和抽樣人員應嚴格按照所抽樣品要求的儲存條件保管樣品。樣品送檢過程中,應保證樣品包裝完整、無破損,避免樣品交叉污染、損壞、變質等。對于易碎品和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要求,且不發生影響檢驗結果的變化。抽樣憑證上注明“2016年省化妝品元旦春節專項”。
(四)省藥檢所應按照省局的要求,完成收樣、檢驗、數據報送、報告書傳遞、樣品保存、總結以及質量分析等工作。
三、時間安排
各市(區)局應于2015年12月18日前完成抽樣工作并將所抽樣品寄送至省藥檢所;省藥檢所應于2016年1月18日前完成檢驗工作并將抽樣工作總結及質量分析報告,報送至省局稽查局。
四、結果報送和分析利用
(一)省藥檢所應當按時完成檢驗工作,及時將合格檢驗報告書1份寄至抽樣單位。
(二)抽檢不合格產品按照“檢出一批、報送一批”的原則,省藥檢所應在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簽發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5份不合格檢驗報告書,并將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其“抽樣記錄及憑證”復印件及外包裝彩色照片打印件寄送至省局稽查局。
五、不合格報告查處
(一)各市(區)局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后,應在5日內對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確認、核實和處理;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及重大安全違法案件應及時報告省局稽查局。案件辦結或移送公安機關后,將案件查處情況報省局稽查局。
(二)各市(區)局在抽樣及后處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化妝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及時報告省局稽查局。
(三)各市(區)局要切實加強協調和信息互通,及時向地方政府和省局報告有關安全風險狀況,涉及監督抽檢結果的由省局統一向社會公布,參與監督抽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監督抽檢的信息。
六、經費保障
根據我局2015年抽檢經費的安排,抽樣費用為400元/批,檢驗費用為1500元/批。廣州、深圳的抽樣、購樣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抽檢費用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必須專款專用,并按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省局稽查局聯系方式
聯系人:莊智杰、張韌
聯系電話:020-37883595、37885326
傳真電話:020-37886595、37885326
郵箱:zhuangzhijie@gdda.gov.cn、zhangren@gdda.gov.cn
省藥檢所聯系方式
聯系人:賴珊
聯系電話:020-81900826
傳真電話:020-81885501
郵箱:717762920@qq.com
附件:廣東省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化妝品專項監督抽檢工作安排
附件
廣東省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化妝品專項監督抽檢工作安排
化妝品監督抽檢品種、檢測指標及檢驗依據參考一覽表
功能類別 |
檢測指標 |
檢驗依據 |
祛斑/美白類、護膚類 |
汞、糖皮質激素等禁限用物質成分 |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GB/T24800.2-2009)、國家總局的《關于印發化妝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質或限用物質檢測方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96號)及其他國家總局頒布的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所附質量標準 |
抑制粉刺類(宣稱祛痘、抗粉刺) |
甲硝唑、氯霉素、奎諾酮類等禁限用物質成分 |
|
發用類(宣稱祛屑洗發) |
二噁烷等禁限用物質成分 |
備注:抽樣批次:總任務是50批,其中廣州、深圳市各共5批,其余20個市(區)各共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