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 第111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器械質量監督,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有效,根據我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檢工作安排,我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對醫用制氧機進行了專項監督抽檢。現將檢驗結果通告如下:
本次醫用制氧機專項監督抽檢共抽檢樣品44批,涉及我省19個地市,6家生產企業(進口總代理單位),32家經營企業以及13家省外生產企業(進口總代理單位)。依據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732-2009《醫用氧氣濃縮器 安全要求》、注冊產品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對設備或設備部件的外部標記、控制器件和儀表的標記、輸入功率、外殼的封閉性、保護接地阻抗、正常工作溫度下的連續漏電流、正常工作溫度下的電介質強度、自動復位裝置的選擇、電源中斷后的復位、指示器、外部標記、氧濃度、出口壓力、時間指示器、失去電網電壓指示器共15項指標進行檢驗。經檢驗,有9批樣品被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見附表)。主要不符合項:正常工作溫度下電介質強度、出口壓力、設備或設備部件的外部標記、外部標記、時間指示器、氧濃度、輸入功率、失去電網電壓指示器等。
對本次專項監督抽檢中抽檢不合格產品及有關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我局已要求有關市局嚴格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督促企業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已上市的不合格產品必須采取相應的召回糾正措施,確保產品的質量安全有效,并要求相關市局按照有關規定將本次專項監督抽檢的不合格產品及相關企業的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表: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