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局藥二〔2022〕98號
各地級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關要求,科學精準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切實保障疫情風險區域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現將《廣東省疫情風險區域保障群眾用藥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嚴格貫徹執行,不得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或者變通執行。
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徑向省藥品監管局反映。聯系人及電話:龔俊杰,020-37885942。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廣東省疫情風險區域保障群眾用藥工作規范指引
(2022年第三版)
為貫徹落實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關要求,科學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精準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和保障疫情風險區域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各地防控指揮辦工作規范指引
(一)各地防控指揮辦要落實屬地責任,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不折不扣嚴格落實《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以下簡稱《指引》)各項要求,確保轄區零售藥店正常營業,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有效發揮,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得到滿足,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藥品,堅決防止藥店哨點監測工作簡單化、層層加碼和“一刀切”。
(二)發揮轄區國有藥品流通企業作用,指導企業科學合理儲備防控藥品、常用藥品、急需藥品和老年慢性病藥品等重點藥品,確保轄區內藥品穩定供應,滿足群眾防控期間正常用藥需求。
(三)按照屬地防控指揮辦劃定的風險區域,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確定高風險區內保障藥品正常供應的零售藥店(以下簡稱保供藥店),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要將保供藥店列為疫情期間重點民生保障單位,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持,保障物流暢通和員工到崗,確定保供藥店正常營業;要組織社區志愿者、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等多方力量參加配送,堅持線上線下融合,保障居民正常用藥需求和質量安全。
(四)加強高風險區居民用藥需求監測,劃定為高風險區域的社區,應當建立與保供藥店的對接機制,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急需用藥及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等重點人員用藥需求,并將重點人員詳細信息和用藥需求及時提供給保供藥店。
二、零售藥店工作規范指引
(一)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低風險區域的零售藥店要及時、全面、準確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高風險區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高風險區銷售配送《目錄》藥品;如病情需要必須服用《目錄》藥品,請按照屬地防控指揮辦的規范要求用藥或者指引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二)高風險區域的零售藥店(含保供藥店)可正常銷售乙類非處方藥(不含《目錄》藥品);憑互聯網醫院電子處方、病歷醫囑或以往購藥信息憑證、經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含線上或電話用藥指導)并做好詳細記錄后,零售藥店可銷售《目錄》外藥品,所有銷售臺賬應保存完整備查。
三、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規范指引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的原則,加強對零售藥店特別是保供藥店的監督檢查和供保檢查,督促零售藥店嚴格落實藥品經營主體責任,不折不扣執行《指引》和本指引規范的相關要求,科學統籌保障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供應保障和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精準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