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部署要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規范各地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行為,有效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和警惕性,特制定本工作規范指引。
一、零售藥店的規范要求
(一)常態化防控期間。
1.零售藥店應當對進店顧客開展“三查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體溫和健康碼正常者方可進入。銷售《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藥品無需實名登記報告。
2.零售藥店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目錄》、附近醫療機構(發熱門診、發熱診室)名單、社區“三人小組”聯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內的藥店還應當張貼商超管理機構聯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應當保持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二)出現本土疫情后。
1.出現本土疫情轄區(縣、市、區一級,東莞市、中山市為鎮、街一級,以下簡稱轄區)內零售藥店應當立即啟動自動響應和購買《目錄》藥品人員實名登記報告機制,對進店顧客開展“三查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零售藥店不得向體溫≥37.3℃或健康碼為“黃碼”、“紅碼”顧客銷售藥品,應當指引有發熱、干咳、咽痛、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購藥顧客前往附近醫療機構(設置發熱門診、發熱診室)就診,并填寫《指引新冠肺炎相關癥狀購藥人員就診記錄》(見附件1),指引“黃碼”顧客到就近核酸檢測點采樣。發現“紅碼”顧客應當立即報告屬地防控指揮辦(社區“三人小組”),做好記錄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出現本土疫情轄區內的零售藥店進行分級管控。中、高風險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直至解除風險管理;如病情需要必須服用《目錄》藥品,請按照屬地防控指揮辦的規范要求用藥或者指引前往醫療機構就診。低風險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老年人、視力聽力殘障人士、沒有智能手機等無法使用掃碼的特殊人群,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登記,并同時登記同住人員聯系方式;零售藥店應當指引購買《目錄》藥品人員開展核酸檢測,并填寫《指引購買〈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人員開展核酸檢測記錄》(見附件2),必要時指引顧客先開展一次抗原檢測。
3.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中、高風險區域銷售配送《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銷售《目錄》藥品,應當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銷售,查驗并確保購藥人員的身份證件、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健康碼、體溫、可疑癥狀等信息真實有效,留存查驗證明,不得通過網絡銷售方式為發熱人員代購《目錄》藥品;無法確保以上措施落實到位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目錄》藥品。
二、各地防控指揮辦的規范要求
(一)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專項整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層層加碼”問題的部署要求,各地防控指揮辦要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不折不扣嚴格落實本指引各項要求,不得以各種理由“層層加碼”和“一刀切”。要確保轄區零售藥店正常營業,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持續有效發揮。
(二)轄區出現本土疫情后,屬地防控指揮辦應當每天將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轉交對應街道(社區)核查處置;街道(社區)應當督促購買《目錄》藥品人員開展核酸檢測,必要時可先開展一次抗原檢測,落實閉環管理。
三、市場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
(一)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監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特別是轄區出現本土疫情后,要對涉及藥店及活動軌跡周邊藥店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檢查記錄表見附件3),加大檢查力度和頻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對屢次未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的藥店要堅決關停整改,屬于醫保定點藥店的應當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通報處理。
(二)轄區出現本土疫情后,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零售藥店哨點監測自動應急響應工作機制,每天在“廣東省智慧藥監疫情防控藥店哨點監測平臺”獲取本轄區風險區域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及時推送給屬地防控指揮辦核查處置,重點核查核酸檢測情況,落實閉環管理。
附件:
2.指引購買《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人員開展核酸檢測記錄.doc
3.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情況現場檢查記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