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全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明確零售藥店和監管部門哨點監測工作職責,規范各地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行為,持續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和警惕性,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聯防聯控機制落實到位,特制定本工作規范指引,并已以廣東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哨點監測工作專班名義下發全省各地級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執行。
一、零售藥店的規范要求
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全面、準確地做好購買《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
(一)零售藥店應當對顧客進店開展“三查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及行程卡)、應詢問購買《目錄》藥品的顧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癥狀(發熱、干咳、乏力、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14天內旅居史等,做到及時、全面、準確地在“廣東省智慧藥監疫情防控藥店哨點監測平臺”上填報購買《目錄》藥品(包括拆零銷售藥品)人員信息,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老年人、視力聽力殘障人士、沒有智能手機等無法使用掃碼的特殊人群,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登記,并同時登記同住人員聯系方式。
(二)零售藥店不得向體溫≥37.3℃或健康碼為“黃碼”、“紅碼”顧客銷售藥品,應當指引有可疑癥狀的購藥顧客前往附近醫療機構(設置發熱門診、發熱診室)就診,并填寫《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癥狀購藥人員就診記錄》(見附件1),指引“黃碼”顧客到就近核酸檢測點采樣。發現“紅碼”、可疑購藥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屬地防控指揮辦(社區“三人小組”),做好記錄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藥品網絡銷售企業銷售《目錄》藥品,應當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銷售,查驗并確保購藥人員的身份證件、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健康碼、行程卡、體溫、可疑癥狀等信息真實有效,留存查驗證明,不得通過網絡銷售方式為發熱人員代購《目錄》藥品;無法確保以上措施落實到位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目錄》藥品。
(四)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封控管控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上述區域所在縣(市、區)銷售配送《目錄》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中高風險地區、封控管控區域所在縣(市、區)應當提級管理,提級管理期間零售藥店應當要求購買《目錄》藥品人員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提醒用藥人在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除上述情況外,全省零售藥店不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
(五)零售藥店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居民購藥指引》、《目錄》、附近醫療機構(發熱門診、發熱診室)名單、社區“三人小組”聯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每日更新中高風險地區、本土病例地級市等涉疫地區名單,商超內的藥店還應當張貼商超管理機構聯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應當保持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二、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
各地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監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一)各地監管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強監督檢查(檢查記錄表見附件2),形成長效機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對屢次未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的藥店要堅決關停整改,屬于醫保定點藥店的應當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通報處理。
(二)各地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官方信息通報的確診病例和密接者活動情況,第一時間啟動零售藥店哨點監測自動應急響應工作機制,對涉事藥店及活動軌跡周邊藥店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及時將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屬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和上級監管部門。
(三)各地監管部門應當每天在“廣東省智慧藥監疫情防控藥店哨點監測平臺”獲取轄區購買《目錄》藥品敏感人員信息,及時推送給屬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三人小組”核查處置,重點核查核酸檢測情況,核查處置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屬地防控指揮部和上級監管部門,落實零售藥店購買《目錄》藥品敏感人員信息與屬地防控指揮部核查處置的有效閉環銜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