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41號
為落實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工作要求,加強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封閉封控區域居民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我局制定了《廣東省疫情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工作指引》(見附件),請廣大市民和零售藥店配合落實。
附件:廣東省疫情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工作指引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廣東省疫情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
“哨點”監測預警工作指引
為認真貫徹落實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發揮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做到“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封閉封控區域居民零售藥店購藥行為,制定本指引。
一、封閉區域零售藥店暫停銷售(含網絡銷售)任何藥品,居民如需購藥請按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封控區域零售藥店暫停銷售(含網絡銷售)《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藥品,直至該區域解除封控管理,藥店工作人員應指引到店購買《目錄》藥品居民到醫療機構就診取藥。
三、封控區域居民購買非《目錄》藥品時應佩戴口罩,零售藥店對不佩戴口罩、健康碼“黃碼”或體溫超過37.3℃的居民,應拒絕其進店,并引導到醫療機構就診。
四、封閉、封控區域居民不得通過互聯網購買《目錄》藥品,如需購藥請按指引相關規定執行。
五、封控區域內確實不能出示健康碼且體溫正常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購買非《目錄》藥品,藥店工作人員應在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現住址等個人信息后正常銷售。
六、封控區域周圍零售藥店銷售《目錄》藥品應進行實名登記并展開追蹤,落實閉環管理。封控區域周圍藥品零售企業范圍由各地結合轄區防控要求自行劃定。
七、零售藥店應在營業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購買藥品相關疫情防控要求,包括張貼《目錄》、《發熱門診名單》以及“配合測溫、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碼”等相關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相關告示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八、零售藥店營業場所應落實屬地防控指揮辦要求,定期做好消殺和通風排風措施,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如有發熱癥狀、黃色健康碼或者有中高風險旅居史的人員不得上崗。
九、零售藥店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銷售《目錄》藥品實名登記和問詢服務,提升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作用;各地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保障疫情期間居民購藥安全。
十、疫情防控工作重如泰山,請廣大居民和零售藥店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關疫情聯防聯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