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2017年 第1號
關于開展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為督促獸用抗生素生產經營使用主體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法律責任,規范生產經營,嚴厲打擊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有關工作要求,我省開展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獸用抗生素生產經營使用主體、畜禽屠宰者、畜禽水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嚴格規范生產經營,嚴格遵守休藥期規定,嚴禁使用禁用化合物,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畜禽水產品抗生素及獸藥。
二、整治規范獸用抗生素生產經營行為。依法嚴查獸用抗生素生產單位非法添加、標簽說明書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適應癥、不按規定標注獸用處方藥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查獸用抗生素經營單位銷售產品標簽說明書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適應癥的獸藥、把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小區、戶)等獸藥使用單位、不按獸用處方藥規定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硝基呋喃等禁用獸藥的行為。
三、整治規范獸藥使用行為。獸用抗生素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用藥各項制度。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不按獸用處方藥規定使用處方藥、濫用抗菌藥物等違法行為。在水產品養殖環節開展以烏鱧、鱖魚等品種和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非法添加物為重點的水產品集中治理。
四、整治利用互聯網發布獸藥信息及銷售獸藥的違法行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各類獸藥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網絡宣傳和經營獸藥等活動。依法查處假冒獸藥企業、發布假獸藥信息、無證經營等違法違規形式的網站或第三方交易平臺,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銷售硝基呋喃等禁用獸藥的行為。
五、整治規范畜禽水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市場開辦者應認真落實畜禽水產品市場準入、信息公示、監督抽檢或者快速檢測等義務,發現畜禽水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銷售者應加強自律,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向供貨者索取票證,保證畜禽水產品來源可查。嚴厲打擊在銷售過程中添加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等禁用獸藥及化合物的違法行為。
六、整治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和暫養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加強餐飲原料控制管理,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嚴厲打擊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水產品暫養期間使用禁用獸藥及化合物等違法行為。
七、整治抗生素等獸藥殘留超標問題。強化畜禽水產品生產運輸環節、市場銷售及餐飲環節的監督抽檢,對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樣品,實施來源追溯和去向追蹤,依法嚴肅查處所涉及的上下游生產經營者。
八、歡迎和鼓勵社會公眾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社會監督,向所在地各監管部門舉報違法犯罪行為。對舉報提供的線索,有關單位應認真調查處理,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特此通告。
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