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局印發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員?
《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的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全職員工,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且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參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統一考試,并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員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辦法》相關規定配置不同級別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三、《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辦法》是在我省餐飲服務環節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的基礎上,將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全環節(含食用農產品,不含食用農產品個體經營戶)食品安全管理員納入管理范疇。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是法律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管基本制度之一,與許可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抽檢監測制度等構成對食品行業的監管制度體系。《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責任與義務,明確對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的內容及流程,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機構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退出機制,強化社會管理,打破行業壟斷,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機制以及工作平臺,形成“監管部門把控質量,社會機構提供服務,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參與” 的良好局面。
四、《辦法》制定的意義是什么?
《辦法》提出了規范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管理的新措施:一是適用范圍擴展到食品生產經營全環節,完善監管鏈條。二是明確培訓及考試機構的申請條件及管理流程。按“分級設置,對口管理,省局把關”的原則設立申請流程,方便各地不同水平培訓及考試機構申請,為各種類別、不同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良好社會服務。三是強化互聯網監管思路。《辦法》規定“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網”、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員檔案數據庫,向社會全面公開政策信息、培訓及考試機構申請工作指引,及時發布考試結果,方便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從業人員,有效達到“三贏”。四是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辦法》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員十項工作職責,提出其工作獨立性和權威性、保障其接受培訓及繼續教育等方面措施。五是建立公平競爭機制。《辦法》鼓勵同一地區多家機構共同開展工作,透過良性競爭互促進步。同時,明確了培訓及考試機構的退出機制,通過加強對培訓及考試機構的檢查與工作效果評估,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堅決取消其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如何參加考試?
報考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人員根據單位類型和培訓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訓,也可選擇參加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薦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考前培訓輔導。考試采取計算機網絡在線方式,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或指定符合《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機構名單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對外公告,報考人員可根據名單自由報名,參加培訓或考試。
六、《辦法》對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有何要求?
根據《辦法》規定,食品安全管理員應該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重新參加考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檢查日常檢查中,隨機監督抽查考核該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計入該單位信用檔案。考核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工作,限期參加學習培訓或考試。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工作。監督抽查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計入《證明》,一年內累計扣滿十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培訓和考試。
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如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辦法》要求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員:
(一)食品生產單位:
1.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中級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
2.其他食品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食品經營單位:
1.大型餐館、供餐人數為1000人以上的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管理企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含餐飲連鎖企業及總部、有銷售食品的連鎖藥店總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連鎖超市及總部等)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2.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其他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八、新辦及已獲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時限分別有什么要求?
2017年6月1日后,在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合格證明發放配套工作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新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許可事項時,可先提交辦理食品安全管理員承諾書及擬任食品安全管理員有關學歷和工作經歷資料。承諾在全省正式發放《證明》后三個月內,參加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取得《證明》,并提交有關資料的,可先行辦理許可事項。過渡期后,新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許可事項時應同時提交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明》,但相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態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可優先實行“食品安全管理員條件承諾制”,申請人提交書面承諾后,可先行申請辦理許可事項,在取得許可后一年內取得《證明》。
2017年6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而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逐步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備工作。
九、原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明是否繼續有效?
2017年6月1日前核發的《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在有效期內具有效力,但持證者需在兩年內通過食品安全管理員繼續教育并換證,逾期證書將視為無效并予以公告。
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或考試機構如何申請?
廣東省內自愿承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或考試工作,并符合《辦法》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機構申請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規定條件的機構,均可按照《指引》要求提出申請。機構應分別申請開展培訓或考試工作,同一家機構可同時承擔培訓、考試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分為高、中、初級。高級培訓機構可以開展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工作,應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提出申請。中級培訓機構可以開展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工作,應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初級培訓機構可以開展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工作,應向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
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機構不區分高、中、初級,原則上每個縣(區、市)只設立1家。考試機構應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原從事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的機構,可對照《指引》有關條件,依照流程自愿重新辦理。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師資有何要求?
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師資人員(含原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的師資)須經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師資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工作。各培訓機構要從專業對應的單位篩選有關人員,要協同配合做好師資培訓及師資庫的維護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師資培訓質量檢查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機構退出機制如何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考試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委托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招生信息夸大事實或者假借政府監管部門名義,誤導學員的;未按照統一培訓大綱規定的課程和學時要求組織培訓的;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開展培訓或考試工作的;機構評估培訓效果或考試秩序較差的;一年累計接到三宗以上關于培訓質量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培訓、考試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核實有將培訓業務進行再次委托行為的;其他影響培訓和考試公正性、嚴肅性的情況。
十三、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情形如何?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設置、培訓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抽查中考核達不到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未按《辦法》規定每年定期參加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