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局應急〔2017〕67號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衛生計生局(委)、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海洋和漁業廳、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質量監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辦法(試行)》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辦法(試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海洋和漁業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為規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突發事故應對法》及《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調查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第四條 【調查原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協同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防范應對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
第五條 【事故分級】按照事故嚴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條 【調查層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涉及兩個以上市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涉及兩個以上縣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指導督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督辦,跟蹤調查處理進度,督促相關單位及人員認真履行事故調查處理職責。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發現其收治的病人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九條 【事故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行政區域,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條 【按級別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立即進行初步核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級別逐級上報,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上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報至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在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十一條 【輿情信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到食品安全事故輿情信息時,應當立即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情況屬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通報。
第十二條 【報告的形式和內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口頭報告。初次報告后,應根據調查處理情況及時續報。
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簡要經過;
(二)事故造成的發病和死亡人數、主要癥狀、救治情況;
(三)可疑食品基本情況;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已經掌握的情況。
第三章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現場保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妥善保護可能造成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偽造、毀滅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 【調查組構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實際情況,會同公安、農業行政、海洋漁業、衛生行政、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和食品檢驗、疾病預防控制等有關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并成立調查組。調查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組長,根據需要,由應急管理、食品生產監管、食品經營監管、稽查執法等有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調查。
第十五條 【調查回避】調查組成員和受聘協助調查的人員不得與被調查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被調查人可以申請調查組成員和受聘協助調查的人員回避。
第十六條 【調查組紀律】調查組成員和受聘協助調查的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遵守工作紀律,恪盡職守,保守秘密,不得包庇、袒護有關責任人員;未經調查組組長同意,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調查方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當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方法步驟、工作要求、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八條 【現場調查】調查組成立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依據各自工作職能開展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過取樣、拍照、錄像、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相關證據材料;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進行現場調查、檢查或者詢問,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九條 【配合義務】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應當依法配合協助調查工作,如實回答調查組的詢問,及時提供相關物品、樣品、文件、數據、記錄等原件(物)。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制品、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并簽字或蓋章確認。
被調查單位、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調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流行病學調查表、抽樣表等文書/調查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調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內容】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故經過;
(三)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健康損害情況;
(四)涉事食品及其原料購進、生產、銷售、使用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日常監管和事故處置應對情況;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調查內容】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當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的下列情況:
(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報告情況;
(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啟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采取控制措施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并按要求采取預防、處置措施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是否存在隱瞞、謊報、緩報事故,故意破壞事發現場,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或者阻礙調查的情況;
(五)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情況;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情況;
(七)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情況;
(八)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查內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當查明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列情況:
(一)按規定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規定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和啟動應急預案的情況;
(三)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四)按規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演練的情況;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其他相關情況調查內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還應當會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查明下列情況:
(一)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按規定與有關部門相互通報的情況;
(三)按規定趕赴現場調查處置的情況;
(四)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檢驗的情況;
(五)按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情況;
(六)對事故發生單位的監管情況;
(七)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以及采取相應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協助調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需要其他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查函。協助調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在接到協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流調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調查工作需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調查組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應當包括明確事故范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事故原因、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調查結論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應急檢驗】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檢驗。根據調查需要,檢驗機構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涉事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檢驗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檢驗任務時,應當開辟綠色通道,保障事故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七條 【處罰建議及移送】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涉及食品違法行為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事發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二十八條 【調查期限】調查組應當按時完成調查工作,并向派出調查組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個工作日;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個工作日。經派出調查組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調查期限從調查組成立之日起計算,調查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鑒定、專家評審或論證所需時間和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調查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處置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情況;
(四)導致事故的食品名稱、來源、數量、流向等情況;
(五)技術調查及相關檢驗、診斷和鑒定結果,流行病學調查結論;
(六)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建議、案件移送情況;
(九)事故防范應對和整改措施建議;
(十)其他有必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條 【結果報告】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調查進展情況,并在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整改落實】食品安全事故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應對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檔案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罰則】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未按時報告,隱匿、偽造、毀滅相關證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罰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未按規定相互通報、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分級標準】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按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實施日期及有效期】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